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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小(晓)伟与林州市开元街道下申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晓)伟,林州市开元街道下申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刘小(晓)伟,男,汉族。诉讼代理人周锁顺,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州市开元街道下申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龙用江,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瑞贤,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学昌,男,汉族,1956年8月18日生,住林州市下申街村大余家庄自然村**号,系下申街村第六小组组长。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原告刘小(晓)伟诉被告林州市开元街道下申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刘小(晓)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晓)伟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太增审 判 员  张长勇人民陪审员  冯如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