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桂梅申请执行郑爱菊、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12-2号申请人:李桂梅,女,汉族,1953年11月11日生被执行人: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爱菊,女,汉族,1958年12月5日生李桂梅申请执行郑爱菊、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桂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委托我院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我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爱菊、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爱菊、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由于被执行人郑爱菊、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李桂梅申请,我院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2015年3月17日、2015年5月1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郑爱菊位于新乡市保健路6号恒升世家C座5单元C506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2012204**号)的房产。因无人竞拍造成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郑爱菊所有的位于新乡市保健路6号恒升世家C座5单元C506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2012204**号)的房屋作价509215元,交付申请人李桂梅抵偿被执行人郑爱菊所欠债务。二、申请人李桂梅应持本裁定书到新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平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