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与陈建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负责人:孙振军,行长。地址: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李国军。委托代理人:闫国双。被告:陈建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诉被告陈建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董艳丽二〇一五年��月十日书记员高韶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