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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倪秋燕与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秋燕,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663号原告倪秋燕。委托代理人王家宝,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全仁夫。委托代理人陈宁,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秋燕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秋燕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