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莆田市凤腾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荣宝斋艺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38号原告莆田市凤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华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翁凤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志峰(特别代理),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朝艳(特别代理),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市荣宝斋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张渚镇茗岭村。法定代表人周顺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凯(特别代理),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凤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荣宝斋艺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凤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莆田市凤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何冠荔人民陪审员陈凯峰人民陪审员俞学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蔡一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