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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诉彭某、叶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腊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人,原住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某某村*组**号,现住景洪市江北某某村出租房间。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彭某,男,1969年2月18日,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原住重庆市合川区云门镇某某村*组***号,户籍登记地址为陆良县某某村**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叶某某,男,1955年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原住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专供路某某号,现住勐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关于陈某申请执行彭某、叶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西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某工程款368415元;叶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7636元由彭某、叶某某负担,一审受理费按照二审收取。该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一、申请执行标的款383687元(含一审二审受理费15272元)。二、执行费5622.35元。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标的款87441.65元,受理费7636元,执行费5622.35元。合计100700元。现在查明被执行人彭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叶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1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璨璨代理审判员  刀有刚代理审判员  孙尉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