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042号原告李某甲,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国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