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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冬玲、周洪泽与周洪泽、毛云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910号原告马冬玲。被告周洪泽。被告毛云香。被告周建东。被告何韵。被告周尚剑。被告义乌市亮腾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冬玲诉被告周洪泽、毛云香、周建东、何韵、周尚剑、义乌市亮腾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冬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冬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