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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余帮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帮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72号罪犯余帮国,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2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渝二中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帮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由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等费用共计5300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3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1年11月11日、2014年1月13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帮国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帮国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余帮国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余帮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帮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代理审判员  何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定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