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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5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秀珍、黄伟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秀珍,黄伟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5397号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8层。法定代表人:李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戊辰,男,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安秀珍,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黄伟伦,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秀珍、黄伟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立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