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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行非审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河口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行非审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海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小文,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老河口市北京路69号。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口工商处字(2015)第103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称:老河口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2015年1月16日,工商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河口工商告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效,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及申辩。同年1月23日,工商局向其下达了河口工商处字(2015)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29日,在向其下达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老河口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河口工商处字(2015)第103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口工商处字(2015)第103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审 判 长  杨继锁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