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洪亮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2485号被执行人:赵洪亮,男号。被执行人赵洪亮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庄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8日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移交执行。执行标的额:罚金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刚刑满释放,经对有关部门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无法继续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春荣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