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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冷执补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邹洪彪与李楚祥、李晨毅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洪彪,李楚祥,李晨毅,杨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冷执补字第387-2号申请执行人邹洪彪,居民。被执行人李楚祥,居民。被执行人李晨毅,居民。被执行人杨清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娄中民一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楚祥、李晨毅、杨清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全部履行。2015年8月10日,双方就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娄中民一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晨毅自愿将其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办事处冷新居委会新天地第22层2202号住房作价820000元抵偿给申请人邹洪彪,并协助申请人办理好房产过户手续,余款本��1000000元分期偿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娄中民一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肖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