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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诉监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登国行政给付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监字第0019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登国。刘登国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102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02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登国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进入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9月12日,刘登国以省人社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其系全民企业职工,事业单位的领导。1972年,刘登国调入政府办公室工作并被定级为科员级(参照),1998年3月退休。根据有关规定,刘登国应按公务员身份退休,但因少数人打击报复,刘登国一直未能按公务员身份退休。为此,刘登国多次向省人社厅反映,但省人社厅不予理睬。刘登国认为,省人社厅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其人身权、财产权及人格权等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省人社厅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给其政府机关科员级公务员退休待遇。本院认为,刘登国的诉讼请求系要求省人社厅履行法定职责,对其信访事项予以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刘登国起诉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刘登国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刘登国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登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