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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山东鼎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徐云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鼎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徐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鼎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徐云星,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云星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山东鼎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徐云星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仅有一辆鲁NP13**号小型汽车(已另案拍卖处理),亦无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法执字第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新立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