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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67号原告黄某。被告韦某。委托代理人覃健生,来宾市兴宾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长韦润审判员卢艳人民陪审员周雪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陈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