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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廖晓华与潘海涛、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晓华,潘海涛,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2424号原告廖晓华,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潘海涛,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兴国路交汇处华源丽景1栋2层9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潘海涛。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廖晓华与被告潘海涛、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潘海涛、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海涛、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两套房产(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29号,产权证号为赣房权证字第xxxx**号;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8号“中都章江豪园”x栋xxxx室,产权证号为赣房权证字第xxxxxx**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