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何善棋与彭又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善棋,彭又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何善棋,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彭又勤,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原住湖北省仙桃市,现在监狱服刑。何善棋与彭又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6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彭又勤赔偿何善棋的经济损失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又勤正在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何善棋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敬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