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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城区支行与杜国庆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城区支行,杜国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城区支行住所地:晋城市泽州路法定代表人贾裕峰,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杰,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城区支行员工。被告杜国庆,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城区支行诉被告杜国庆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城区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二军人民陪审员  闫香梅人民陪审员  张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