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国林与夏雷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98号申请执行人叶国林,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夏雷杰,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雷杰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国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故本案不宜继续强制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