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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学文,第三人张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学文,张学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941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庆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俊峰,系该农村信用联社花吐古拉信用社主任。被告张学文,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第三人张学志,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学文,第三人张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8元,减半收取2159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 晓 东审 判 员 席都达古拉人民陪审员 包 长 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包 文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