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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马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马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