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马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马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