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商辖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俊通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青岛消防工程分公司、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俊通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青岛消防工程分公司,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辖初字第1994号原告江苏俊通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迎新村。法定代表人蒋进,职务经理。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青岛消防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北江路7号608号。负责人刘一帆,职务经理。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金龙大厦西楼15层。法定代表人尹进才,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俊通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青岛消防工程分公司、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青岛消防工程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青岛消防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青岛消防工程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青岛消防工程分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青岛消防工程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朝辉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