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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吉瑞君与田文波、河南省开封县文博高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瑞君,田文波,河南省开封县文博高级中学,开封文博置业有限公司,田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997号原告吉瑞君,女,汉族,1965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田文波,男,汉族,1957年3月3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被告河南省开封县文博高级中学。负责人田文波,校长。组织机构代码79574715—8。被告开封文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斌,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6758577—9。被告田斌,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原告吉瑞君诉被告田文波、河南省开封县文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文博高中”)、开封文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博公司”)、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吉瑞君于2015年6月8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瑞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文波、文博高中、文博公司、田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瑞君诉称:2014年10月原告与被告田文波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田文波出借1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文博公司、文博高中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文博公司法人代表田斌承诺此合同同意担保至本息还清为止。但合同到期,经原告吉瑞君多次催要,上述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本金及所欠利息。原告吉瑞君为此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15万元整及利息(2015年1月28日后以1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利息)。被告田文波、文博高中、文博公司、田斌在答辩期内没有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原告吉瑞君与被告田文波、文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田文波借原告吉瑞君1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月利率2%。上述款项由被告文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吉瑞君支付给被告田文波1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田文波没有按约定还款,2015年2月10日田斌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7月1日被告田文波、文博高中、文博公司、田斌承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吉瑞君为追要借款本息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田文波向原告吉瑞君借款15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原告吉瑞君向被告田文波主张归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被告文博高中、文博公司、田斌承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也十分清楚。原告吉瑞君要求被告田文波、文博高中、文博公司、田斌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各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瑞君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省开封县文博高级中学、开封文博置业有限公司、田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田文波、文博高中、文博公司、田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