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渠洛克与张亚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洛克,张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渠洛克,农民。被执行人张亚军,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1)曲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张亚军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1)曲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