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清泉与黄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泉,黄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1647号原告李清泉。被告黄树林。原告李清泉诉被告黄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益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群、余鑫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凡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清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树林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清泉诉称,2008年,被告因开办湖南办事处信用评价中心缺少资金,于是到原告家里借款2万元,并承诺十天后归还。借款到款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按借款本金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树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8月7日,被告因开办湖南办事处信用评价中心缺少资金,于是到原告家里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的前夫案外人龚加林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龚加林同志人民币2万元整,定于本月17日归还。出具借条当日,原告将该笔借款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2015年1月15日,原告与龚加林离婚纠纷一案,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536号生效判决书,判决:原告与龚加林离婚。同时该判决书就两人共同享有的对本案被告2万元的债权,判决归原告李清泉享有。被告借款后,至今未按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据此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借条、(2014)雨民初字第04536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被告黄树林向原告及其前夫龚加林借款2万元,被告黄树林向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所载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现因原告与龚加林离婚纠纷一案,根据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536号生效判决书,认定原告与龚加林共同享有的对被告黄树林2万元的债权,已判决归原告李清泉享有。故被告黄树林应向原告李清泉偿还该笔借款。二、关于支付利息的问题。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从2008年8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或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08年8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黄树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树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计向原告李清泉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8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清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60元,由被告黄树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余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或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