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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冯焕强与袁帅、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焕强,袁帅,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93号原告:冯焕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谢其祥,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帅,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林子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吕成道。委托代理人:郭丽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焕强诉被告袁帅、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焕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焕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6元,由原告冯焕强负担(已付)。审判员  易超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逸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