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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其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灿,陈美琴,李某,福建省南平市建工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吴其灿,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美琴,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工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关于吴其灿、陈美琴申请执行李某、福建省南平市建工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福建省南平市建工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