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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会兰、王国斌、王菊梅与王国仓、张源生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兰,王国斌,王菊梅,王国仓,张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兰。申请执行人王国斌。申请执行人王菊梅。被执行人王国仓。被执行人张源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兰、王国斌、王菊梅与被执行人王国仓、张源生(2015)凉民初字第4414号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国仓、张源生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王会兰、王国斌、王菊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万元、案件受理费1385元、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仓、张源生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4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