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9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中视寰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鱼映像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中视寰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大鱼映像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942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中视寰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9号14幢3层。法定代表人李大卫,经理。委托代理人常路,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北京大鱼映像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BOBO自由城17号楼251。法定代表人漆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男,1983年1月8日出生。申请人北京中视寰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2015)京仲裁字第0235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京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海洋、法官李坤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8月10日召集申请人中视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大鱼映像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鱼公司)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视公司申请称:中视公司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2015)京仲裁字第0235号裁决,撤销理由为:一、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北京仲裁委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不符合《仲裁法》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聘用管理办法》规定的首席仲裁员的任职资格;2.大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珂没有委托授权,仲裁庭也没有要求其出示授权委托书,程序严重违反仲裁规则;3.中视公司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取的证据涉及关键事实的认定,但仲裁庭不予调查且未予以说明;4.中视公司在本案举证期限内提交了新的证据,但仲裁庭却违法不予收取;5.大鱼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了新的证据,仲裁庭未经中视公司质证就将该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违反仲裁规则;6.在裁决过程中,3个仲裁员并没有进行合议,也没有相关的合议记录;7.仲裁庭第二次开庭后中视公司提交新的证据,仲裁庭并未开庭审理本案,而只进行了书面审理,程序违反仲裁规则。二、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1.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且违约金数额并不存在过高的情形,应当依法获得支持;2.《委托服务制作合同》的核心内容为大鱼公司录制节目并交付全部素材,大鱼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仲裁庭却裁决大鱼公司已交付节目成品,属认定错误。三、大鱼公司恶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大鱼公司恶意隐瞒其员工名录等材料及其与浙江卫视等其他合作单位关系,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综上,中视公司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2015)京仲裁字第0235号裁决。大鱼公司答辩称:大鱼公司服从仲裁裁决。中视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及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北京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大鱼公司请求驳回中视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中视公司提出的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理由。根据仲裁庭审笔录记载,中视公司经仲裁庭询问表示对于仲裁庭组成人员无异议,且中视公司对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中视公司的该项撤销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中视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理由。中视公司主张大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珂未经大鱼公司授权、仲裁庭在举证期限内不接收中视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将大鱼公司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对于上述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大鱼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于该项撤销理由不予采信。关于中视公司提出的仲裁庭未依其申请调取证据及认定事实错误的撤销理由。是否调取证据及认定事实系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情形,中视公司据此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视公司提出的大鱼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撤销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制作合同》并未约定大鱼公司有义务向中视公司提交员工名录及说明大鱼公司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合作关系,且中视公司亦未对大鱼公司恶意隐瞒上述证据及影响公正裁决提供证据证明,故中视公司的该项撤销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中视公司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采信。对其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中视寰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235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京中视寰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代理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