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昂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743号原告高昂,男,199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泓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宿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昂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高昂负担。审判员 赵兰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