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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鹤岗阿凌达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玉芳建设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鹤岗阿凌达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刘玉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鹤岗阿凌达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法定代表人:齐逸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学义,该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玉芳,女,汉族,1952年8月12日出生,无职业。再审申请人鹤岗阿凌达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玉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安区人民法院(2013)兴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鹤岗阿凌达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伟鹤审 判 员  刘延霞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永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