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唐存君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存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衡蒸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存君,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1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存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存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9日13时许,吸毒人员汤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唐存君购买毒品,双方约好在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雁峰区法院旁边的公交车站旁见面。大约20分钟后汤某某开车来到约定地点,双方碰面后,汤某某花150元从被告人唐存君手中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粒。2、2015年3月9日22时许,汤某某又打电话给被告人唐存君购买毒品,双方再次来到老地方准备交易时,被公民警抓获,办案民警随后从被告人唐存君身上以及在其位于衡阳市蒸湘区外环路7号3单元602室的家中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9.2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9.5克,缴获毒资4370元。被告人唐存君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向其贩卖毒品的上线刘健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存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鉴定书(毒品成分定性检验)、辩认笔录、被告人唐存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存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存君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存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向其贩卖毒品的上线刘健抓获归案,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唐存君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庭审过程中的认罪态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唐存君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唐存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存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管 毅代理审判员 杨海波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