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广祥与李国忠、李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祥,李国忠,李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235号原告李广祥,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李玉贤,许侨光,分别是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李国忠,男,约35岁,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告李抗,男,约36岁,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祥诉被告李国忠、李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祥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祥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广祥负担。审判员 李洁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