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祥乐与蚌埠市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315-1号申请执行人:孙祥乐,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蚌埠市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五河县。法定代表人:李洪根,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0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蚌埠市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663.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