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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栾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惠萍(原告之妻),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栾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负责人:马洪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栾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5元,减半收取3598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