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刑初字第0028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沙县黄花镇。因涉嫌犯行贿罪,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东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原系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新塘冲组村民。2010年下半年,长沙县星沙产业基地对日本住友项目进行征地拆迁,被告人彭某所在的黄花镇华湘村新塘冲组在拆迁范围内,彭某于2010年11月获得了拆迁补偿。在该项目拆迁过程中,彭某作为新塘冲组代表经常参加相关的拆迁协调会议,便与时任星沙产业基地管委会副主任田某新(已判刑)、拆迁安置部部长梁某伟(已判刑)等工作人员熟悉。2011年初,被告人彭某在参加村、组协调会议时,听到其他村民议论用伪造的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可以获得拆迁补偿,遂产生了伪造一本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获取拆迁补偿款的想法,于是彭某找到时任星沙产业基地管委会副主任田某新,要求田某新为其提供了一份319高速公路原拆迁户的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复印件。随后,彭某在长沙市马王堆以田某新提供的复印件为模版,伪造了一份以其父亲彭某回为名字的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随后,彭某将伪造的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交给负责拆迁调查的工作人员王某,要其帮忙办理拆迁补偿,因王某认为该建房证有问题而未予办理。尔后,彭某多次找到田某新帮忙办理,田某新要彭某将伪造的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交给负责拆迁调查的调查组长饶某山办理。同时,彭某为了能够顺利通过审核获得拆迁补偿,找到时任星沙产业基地拆迁安置部部长梁某伟帮忙,梁某伟亦未予拒绝。2011年11月,星沙产业基地拆迁安置部工作人员为被告人彭某伪造的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伪造了拆迁资料,在田某新、梁某伟、饶某山等人的帮助下,彭某以其父亲彭某回的名义伪造的建房用地许可证顺利通过了上会、审核、对证、请款等程序,最终彭某获得拆迁补偿款204400元,并于2012年1月13日发放到位。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彭某为了感谢田某新、梁某伟、饶某山在其获取拆迁补偿过程中的关照,先后送给田某新人民币1万元、梁某伟人民币2万元、饶某山人民币1万元,其中田某新、饶某山在春节后将彭某所送的现金退还。2014年12月4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干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彭某,到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行贿的犯罪事实。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彭某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上缴了非法所得款204400元。经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县司法局经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彭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辨论,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长沙县编委(2009)22号文件、星沙产业基地出具的拆迁安置部的职能职责、梁某伟、田某新、饶某山的主体身份和职责职权情况、彭某的拆迁补偿资料、腾地拆迁通知书、请款报告等材料、证人田某新、梁某伟、饶某山、曹义、王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一般缴款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彭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行贿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出具书面材料,同意对其进行缓刑考验期间的社区矫正工作,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彭某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彭某的违法所得2044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晓璐人民陪审员  方 向人民陪审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志刚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