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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与被告王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723号原告龚某。委托代理人崔丽娟,海门市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以被告王某已给付赡养费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陈德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薛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