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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曾志林与曾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林,曾泽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528号原告曾志林,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泽东,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曾志林与被告曾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曾志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