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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孟祥林与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林,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孟祥林,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被执行人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法定代表人吕萌,职务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仲字(2014)第394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的孟祥林申请执行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祥林以已与被执行人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并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给付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孟祥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仲字(2014)第39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启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延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