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罗亚等与李文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亚等,李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罗亚等。被执行人李文龙。申请执行人罗亚等与被执行人李文龙、韦品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39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经四查两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隆民一初字第39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吴应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 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