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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证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董强、贾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董强,贾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048-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董强。被执行人贾琳。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董强、贾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西证执字第524号执行证书和该公证处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的(2010)西证经字第1641号公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证经字第1641号公证书和(2014)西证执字第524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强、贾琳已将登记在董强名下坐落于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8号2幢2060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1100104017-8_1-2-20602)就本案所涉债务的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抵押担保,并于2010年02月0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西安市房他证雁塔区字第20100203**号,本院遂于2015年6月15日通过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查封了该套房产。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向本院声称,双方已就本案的执行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房屋按揭逾期的本金、利息、罚息等共计19000元,剩余的按揭贷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笔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由被执行人董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主动偿还。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0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