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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勃执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玉凤、运向帅、运其中、仲金香申请执行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少伟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凤,运向帅,运其中,仲金香,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少伟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074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凤,女,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无业,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申请执行人运向帅,男,汉族,1995年11月12日生,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运其中,男,汉族,1942年1月30日生,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仲金香,女,汉族,1946年12月26日生,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松,总经理。被执行人乌海市少伟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玉凤、运向帅、仲金香、运其中诉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少伟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乌勃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