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勃执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玉凤、运向帅、运其中、仲金香申请执行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少伟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凤,运向帅,运其中,仲金香,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少伟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074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凤,女,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无业,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申请执行人运向帅,男,汉族,1995年11月12日生,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运其中,男,汉族,1942年1月30日生,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仲金香,女,汉族,1946年12月26日生,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松,总经理。被执行人乌海市少伟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玉凤、运向帅、仲金香、运其中诉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少伟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乌勃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