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5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志强诉潘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539号原告黄志强,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勇胜,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潘安辉,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强与被告潘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志强负担。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洪艳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