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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严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694号原告:严某,务工。委托代理人:贾殿军。委托代理人:郑鑫瑜。被告:陈某,务工,现具体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 判 长  叶灵群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人民陪审员  徐守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