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严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694号原告:严某,务工。委托代理人:贾殿军。委托代理人:郑鑫瑜。被告:陈某,务工,现具体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 判 长 叶灵群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人民陪审员 徐守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