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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明利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明利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奥士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李善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东,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明利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王晓锋,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广州市奥士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冯广华。上诉人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涉案的购销协议书没有涉及上诉人,故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购销协议书》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为收货地和付款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且本案其中一个被告广州市奥士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是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