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东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贾占涛与谷青波、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占涛,谷青波,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东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贾占涛,男。被告谷青波,男。被告周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占涛诉被告谷青波、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占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占涛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翟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