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098号原告宋某,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