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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098号原告宋某,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