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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辖初字第5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尹成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尹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辖初字第5869号原告XX,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五台山路***号*栋*单元***室。被告尹成男,男,朝鲜族,1960年7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保税区江山南路*****号。本院受理原告XX与被告尹成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尹成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尹成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尹成男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尹成男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朝辉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