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1月11日生,汉族,忻府区奇村镇奇村人,农民,现居本村8队201。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定襄县受禄乡贾家庄村人,农民,现居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赵某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缴纳100元。审 判 长 胡凤香审 判 员 薄海伟代理审判员 韩莉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曲正悦 来源:百度“”